今天我们所学习的这门课程,是基督徒的伦理,这节课程很深入的教导了我们的基督徒与伦理,清楚的告诉了我们,让我们从几个伦理当中来学习,同时也透过这门课程我们可以明白和懂得神是基督徒的伦理,包括我们今天基督徒的伦理观是怎样的,合乎圣经的原则,合乎上帝的旨意,都是这样的告诉了我们的。首先是:家庭的伦理:古今中外的社会结构几乎都是以家庭为中心的,因此,家庭中的人伦关系,自然而然成为伦理的基础。这种情况在中国社会尤为显著。譬如说,中国的五伦关系之中,有三个(即父子、夫妻和兄弟)是家庭内的人际关系;而君臣及朋友这两者也可以算为家庭的延伸关系。如此一来,对中国人而言,谈到伦理道德就必须讨伦家庭内的行为规范。可见中国人对家庭伦理的重视程度。然而现今到了二十世纪末,中国的家庭制度也正面临解体,崩溃的危机。随着改革开放的步调,中国社会中离婚率大幅度增加,婚前婚外性行为更日渐普遍,青少年的性观念混乱,这些都是家庭破裂的先兆。中国也正逐步走向欧美国家社会大动乱的悲剧之中。以美国为例,自从一九六零年代「性解放」的观念大行其道以来,离婚率节节上升,同性恋及杂交被视为「时髦」,未婚生子极为普遍。三十年后的今天,美国社会正开始尝到苦果。目前有百分之六十的黑人是出生于单亲家庭(多半是由母亲扶养子女),而现今绝大多数的青少年犯罪者均出自此种单亲或父母离婚的家庭,因此造成犯罪率大幅度增加。国家的社会福利金虽大量消耗在这些破碎家庭上,但是果效却很少,成为国家长期的包袱。所以美国的有识之士正大声疾呼,要求回复到美国的传统「家庭价值」观念中去,以挽救崩溃中的美国社会。什么是传统的美国「家庭价值」?其实就是基督教圣经中所教导的「家庭伦理」。两百年来,这成为美国建国的道德基础,也塑造美国这个国家那种爱好公义、追求博爱的民族性。如今随着社会世俗化的影响,这种基督教的家庭伦理观念正逐渐被许多美国人撇弃、淡忘。直到最近,「家庭价值」再度成为每次美国大选的主题。但是要使美国社会走回正轨,恐怕还得一段时日。中国社会有这些前车之鉴,更应该及早注意,以免重蹈覆辙。因此,基督教的「家庭伦理」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题目。
基督教伦理与儒家伦理之比较:由于中国人的伦理观念是以家庭为中心的,而且两千多年来,我们又已发展出极为详细、严谨的行为规范。因此,我们不禁要问:为何谈到家庭关系时我们还得向基督教的伦理观念去学习?究竟基督教伦理与儒家伦理有何不同?基督教伦理的高明之处何在?首先我们要明白,在所有宗教之中,与儒家伦理观念最接近的乃是基督教。无论在孝道、人伦关系各方面两者极为相似。反之,佛教的「割亲」「出家」观念与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则大相径庭、格格不入,在唐朝曾引起极大的争论。但是另一方面,基督教的家庭伦理与儒家伦理也有本质上的差异。简而言之,基督教的伦理是「以神为本」,儒家伦理则是「以人为本」;基督教伦理是「超越性」的,儒家伦理则是「世俗性」的。儒家基本上对神的概念是含糊、暧昧的,这可以从孔子的态度中看出来:「子不语怪力乱神」。因此,儒家的道德观完全以人为出发点,这是实用、现世的态度,所以称为「世俗性」的。但也正因为如此,儒家的伦理关系一旦被绝对化之后,就产生了弊病。由于人性的弱点(即基督教强调的罪性),这些五伦的主从关系极易被滥用,造成「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愚忠」心态。这是为什么在一九一九年的五四运动中,许多知识分子痛斥「吃人的礼教」,高呼「打倒孔家店」的原因。相反地,基督教的伦理观是以神为中心的,因此,所有的伦理规范都必须在这个超越性的真理下被修正、受批判。因此在圣经以弗所书第六章提到: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作父亲的要按照「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儿女;作仆人的要甘心事奉,好象「服事主」;作主人的要公平对待仆人,因为有「一位主」在天上察看。在基督教伦理中,任何人都没有绝对的权柄,因此不可以滥权。每位基督徒也都必须慎思明辨,不得「盲从」,以免「听从人而不听从神」。在社会秩序极为混乱的乱世,传统的伦理关系被混淆或被拋弃之时,基督教伦理才格外显出它的优越性来。在进一步讨论家庭伦理方面的应用时,我们将从「夫妻关系」及「亲子关系」两方面来探讨。
夫妻关系:在基督教观念之中,婚约乃是神亲自设立的制度,因此是神圣的,并且是永恒的。在所有宗教中,只有基督教是持这种「圣约」的概念,而且将婚姻视为神的祝福。这是与佛教视夫妻关系为前世「孽缘」的看法截然不同的。在创世记第二章谈到神创造亚当,又为他预备夏娃时,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神为亚当造一个配偶为的是帮助他。不要以为妻子是「帮助者」就表示她是次等的,因为圣经上大部分提到帮助者时,都是指神是人类的帮助者。因此,妻子并不是「配角」,她是「女主角」,而是最适合丈夫的伙伴,是神所预备的。
第二,神是用亚当的「肋骨」造了夏娃。「肋骨」这个字与「旁边」原义不同,但字根与「旁边」有关。因此有圣经学者指出,神不是用男人的脚趾造了女人,让她被踩在男人脚下;但神也不是用男人的头骨造了女人,使她骑在男人头上。神只是用男人旁边的骨头造了女人,使他们二人平等相待。有人更说,神是用男人最贴近心脏的骨头──肋骨──造了女人,使她成为丈夫的「心上人」。这是很美的联想。
第三,亚当的第一首情歌称他的妻子为「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因此,在圣经中的「骨肉之亲」是指夫妻,而非父母或兄弟。同时还强调结婚时,「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对基督徒而言,结婚之后,最亲密的人际关系不再是与父母,而是与丈夫或妻子的关系。今天许多家庭中,作丈夫的在婚后仍与母亲太过亲近,好似「脐带」还未切断,是造成中国家庭中婆媳问题的主因之一。在基督徒家庭中,作公婆的要特别留意这个圣经的教训。但是作子女的也不可以此为借口不孝敬父母,或坚持搬出去住。这里的「离开父母」是指心理上的「独立」而言的。当然,若是经济能力许可,父母也赞同,夫妻另外住是最理想的。
第四,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这不仅是指肉体上的,更是指心灵上的赤露敞开、毫无芥蒂。理想的夫妻关系应该是彼此坦诚,没有隐私的。但是由于罪进入了世界,夫妻关系也由乐园中堕入了苦境。今天许多的婚姻关系都在「水深火热」的状况下。圣经中教导基督徒婚姻的挽回之道乃是「爱与顺服」──丈夫要懂得爱,妻子要愿意顺服。
圣经以弗所书五章22至33节详细记载了这些重要的原则。但是值得三思的是:既然五章21节提到「彼此顺服」,为何后来独独强调妻子要顺服丈夫?既然圣经中多处提到「彼此相爱」,为何又单单强调丈夫要爱妻子?其实仔细思想便可知其中的要诀。妻子顺服丈夫,不仅符合神设立的秩序,而且正针对男人普遍的心理需要。男人是特别需要妻子的尊重与支持的,否则他的自尊心极易受到打击。因此箴言说:「宁可住在旷野,不与争吵使气的妇人同住。」(箴言二十一章19节)。相反地,顺服的妻子甚至可以感化未信主的丈夫(彼得前书三章1节)。因此,「顺服」是作妻子的改善夫妻关系的「秘密武器」。然而,圣经的教导是平衡的,保罗一方面要求妻子要顺服丈夫,但也提醒丈夫要爱妻子。因为正如妻子容易忽略顺服的重要性,丈夫也容易忽略妻子对爱的需求。有人说:「爱情只是男人生活中的点缀品,却是女人生命的全部。」可惜今天有许多作丈夫的,仍不了解女人的心理,所以圣经要教导我们:「你们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原文作「知识」)与妻子同住,因她比你软弱,与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所以要敬重她。」(彼得前书三章7节)。妻子需要丈夫细微的「保养顾惜」,这是一种以耶稣为榜样的舍己之爱、要成全她、呵护她、浇灌她。一个爱妻子的丈夫,他的妻子一定是衷心顺服他的。有人形容情侣关系是「面对面」的,伙伴关系则是「肩对肩」的,但夫妻关系呢?很不幸地,有许多夫妻是「背对背」的。其实,合乎圣经的夫妻关系应该是「爱人同志」──兼有情侣及工作伙伴的关系。但这是需要花工夫去建立的,而非一蹴可及的。特别是作丈夫的要注意:你的妻子所期盼的乃是那种「花前月下」的「情侣」关系,所以要多花心思去表达你的柔情蜜意。作妻子的也要了解,你丈夫期望的是一位有共同抱负的「同志」,因此要与他配合一起营造那个理想。所以,当夫妻二人都在神所赐的新生命中成长,都被逐步雕塑时,两个人将会渐渐更新,学习彼此相爱、彼此顺服。如此一来,原已失落的乐园将能再度重建,这是基督徒在神面前谛立神圣婚约的目的和心意。
今天中国社会中的婚姻关系正面临世俗化的冲击,婚外情及两性关系不和谐的状况很多。圣经中对于婚前及婚外的性关系曾严厉地斥责。在旧约时代,奸淫罪是要处死刑的。保罗也警告信徒说:「你们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无论什么罪,都在身子之外,唯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岂不知你们的身子就是圣灵的殿么?」(哥林多前书六章18,19节)因此,信徒更该洁身自爱,因为「那召你们的既是圣洁,你们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圣洁。」(彼得前书一章15节)。任何容易引诱我们的心陷入邪淫的声色场所、黄色书刊、电影都要避免,以免落入魔鬼的试探中。至于离婚,圣经中并未完全禁示──但只限于某种情况下。耶稣曾指出,淫乱是一个允许离婚的理由。至于其他理由──如性情不合、感情不好等等──都不足以构成离婚的条件,因为「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马太福音十九章6节)。另外一种状况是由于夫妻信仰的差异,若未信主的丈夫或妻子提出离婚,信主的一方可以接受这个要求(林前七章15节)。但是信主的一方应尽力设法维护原有的婚姻,以免儿女心灵受到伤害。最近国内虐待妻子的事件也越来越多,这反映出夫妻关系的反常现象。圣经上说:「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玛拉基书二章16节)。丈夫对妻子只能用舍己的爱去对待,却不能滥用权柄强迫妻子服从,更不能用暴力欺压,因为神在天上察看,祂必报应。
工作伦理,在现代化的工商业社会中,人际关系复杂,道德问题也非常棘手。若没有适当的规范,将造成经济动乱、贪污腐化、奢侈浪费等等现象。目前流行的顺口溜说:「十亿人民九亿倒,另外一亿在思考。」可以反映出中国现今的乱象。因此,有关「工作伦理」的问题,是值得深思的。广义而言,工作伦理应包括「主仆关系」及「职业伦理」两部分。前者是讨论工作环境中的人际关系,特别是主管与部属之间的互动关系。后者则探讨职业观、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问题。
主从关系:在中国传统伦理教训之中,除了强调勤劳、刻苦、忠心的态度之外,并没有发展像家庭伦理一般详尽的「工作伦理」来。但是这种传统的工作态度,已使中国人在海外都能发展出令人赞叹的事业来。然而如今在中国,由于吃大锅饭、捧铁饭碗的日子过久了,年轻人那种勤奋、敬业的精神已几乎消失贻尽了;取而代之的是好逸恶劳、投机倒把的态度。这对中国推动经济改革及现代化,有不利的影响。圣经对于工作态度方面,有以下的教导:
(一)忠诚。「你们作仆人的,要惧怕战兢、用诚实的心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好象听从基督一般。不要只在眼前事奉,像是讨人喜欢的,要像基督的仆人,从心里遵行神的旨意。甘心事奉,好象服事主、不像服事人。」(以弗所书六章5-7节)这种忠诚、顺服的态度是基督徒应有的表现,因为这是神所悦纳的事。据说罗马帝国第一位归信基督教的皇帝君士坦丁,手下有一批主力部队全是基督徒雇佣兵。在他与兄弟争夺皇位的内战中,双方的雇佣兵经常依价钱多少而叛变,只有君士坦丁的基督徒部队始终忠诚不贰,这对君士坦丁后来归依基督教有很大的影响。
(二)殷勤。「你看见办事殷勤的人么?他必站在君王面前,必不站在下贱人面前。」(箴言二十二章29节)殷勤的人要自动自发去做事,而且应未雨绸缪、先做预备,以免事到临头,手忙脚乱。这样的人是主管所赏识的,将来必受重用。今天许多年轻人志高气浮,常常自叹怀才不遇,其实是不肯脚踏实地殷勤学习的结果。但是殷勤不要变成「工作狂」,以至于牺牲了家庭或自己的健康。我们需要学习的是「更有智慧地工作,而不是更卖力地工作。」但智慧的源头乃是神,我们可以凭信心向神求智慧,神应许我们祂会赐给我们(雅各书一章5节)。
(三)互相尊重。不仅部属对主管要尊重,主管对部属也要敬重,因为我们都是按照神的形像被创造的人。尊重人就等于尊重神。所以圣经提醒作主管的:「你们作主人的,要公公平平的待仆人,因为知道你们也有一位主在天上。」(歌罗西书四章1节)。既然要公平,作主管的就不应自己享受特权,也不能因为一个人的地位、家庭背景或种族而赋予他特别的权利。现今国内普遍的贪污腐败现象,就是因为滥用特权之故。另外一方面,在从事高科技的企业中,对职工也要格外尊重,才能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及创造力。因此欧美先进国家纷纷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制、允许员工分红入股、鼓励员工参与经营决策等措施,使劳资对立的现象得以消减,企业竞争力也大增。这种尊重员工的自尊心的作法,乃是依据基督教的伦理观而发展出来的。日本最大的一家全国性洗衣店叫「白洋舍」。这家公司的创办人是位虔诚的基督徒,他原在一家百货公司作学徒,后来才自行创业。但他创业时立了三个限制:不作与他原来东家相同的行业──即不开百货店;不赚非分之财──即不作投机事业;凭劳力赚钱──即从事服务业。最后他选定了当时被人轻看的洗衣业。但是他价钱公道、交货准时、而且衣服干净,不久业务便蒸蒸日上,后来在日本开了一千多家连锁店。
这位创办人对员工的态度更是大家所津津乐道的。第一,他坚持工作与家庭并重,每到下班时间,他会催赶员工收工回家,不准他们超时加班。这在日本各公司普遍超时工作的情况来说,算是个异数。但员工们更加兢兢业业,因此工作效率特高。第二,他雇用大量残障人士为员工,但付予健康员工相同待遇。他用下肢残障的人烫衣服,用哑吧送衣服,结果各展所长,成果斐然。第三,他非常照顾员工福利,因此员工都忠心耿耿,把他当作家长一般。这是基督徒企业家的典范。
职业伦理。所谓「职业伦理」包括工作观及专业伦理两部分,这也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较欠缺的一部分。而在这人欲横流的工商社会,职业伦理是格外重要。
一.工作观:为什么人们要工作?工作的意义何在?这是工作观所探讨的问题。一般人会回答说:工作还不是为了养家糊口!也有人会说是为了赚钱去享受人生。这些都是工作的目的之一,但是却是层次较低的理由。从圣经的观点来看,工作有三重意义:发展自我、服务社会及服事神。所谓「发展自我」就是借着工作去发展自己的才能并确立自我的价值。因此,工作应使一个人有成就感及满足感。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使人有成就感。有些工作除了赚钱多之外,并不能发掘人的潜力,也不能提升人的尊严及价值,这类的工作不值得去做。今天中国的社会「笑贫不笑娼」,这是畸型的现象。日本的工业技术傲视全球,就是因为日本各阶层的人都看重自己的工作,力求在自己那一行成为最优秀的人才,因此搭配起来就成为最杰出的技术团队了。其次,工作的目的应该包括为社会服务。圣经上说:「总要劳力,亲手作正经事,就可有余分给那缺少的人。」(以弗所书四章28节)。正经的工作必然是对社会有益的,而且使我们有余力去帮补那些欠缺的人。然而有许多工作是对社会有害的,例如投机倒把的事,基督徒不应该从事这种行业。同时,企业若有盈余,也应该回馈社会。今天国内有少数企业家捐款给「希望工程」,这是很好的现象,但比起欧美国家而言,比例还是太低。另一方面,工作既是造福社会,在工作上就要注意环境污染及工业安全的问题,以免遗祸子孙、伤害他人。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乃是说工作是为了荣耀神。神起初造人就是要人「修理看守」祂所造的伊甸园(创世记二章15节)。因此,工作是神的本性,也是人的天性,而且所有的工作最终目的乃是事奉神、荣耀神。所以圣经才提醒基督徒在工作时要「甘心事奉,好象服事主,不像服事人。」(以弗所书六章7节)。既然是为了让神得荣耀,就更要谨慎自守,不使神的名受羞辱。同时,一个体会到工作是为神而作的人,必定更有一份神圣的使命感。曾有一个人问三位工作中的泥水匠说:「你们在作什么?」第一位泥水匠懒洋洋地回答说:「你没看到我们在砌砖吗?」第二位回答说:「我们要盖一座大房子。」第三位泥水匠很兴奋地回答说:「我们正在建筑一座雄伟的教堂,让基督徒来敬拜神。」在这三个工人之中,只有第三位才领略到那种工作的神圣性,也最有工作的热忱与干劲。在选择工作时,工作是否帮助我们实现自我的理想、是否能对社会有积极的贡献,以及是否能荣耀神,将成为筛选的三项重要指标。正确的工作观也会促使我们在工作上赋予更积极、更神圣的意义,进而使我们更有「敬业」的精神,在工作上有杰出的表现。
二.专业伦理:从事每项行业,都要有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但在号称「礼义之邦」的中国,我们却缺乏明确的伦理规范,这是一大讽刺,反之,在欧美国家由于深受基督教伦理的影响,各行各业都有严谨的「专业伦理规范」,例如医药伦理、工程伦理、商业伦理等等。而且各专业公会都有专门部门制定规范,制裁违反职业道德之专业人员,吊销他们的开业执照。这都是值得我们借镜的作法。
最常见的专业伦理内涵包括环境保护、智慧财产权及工业安全等,这些专业伦理是每一位专业人士应该恪守的规范,以避免损害他人或为害社会。以台湾为例,过去三十年来,为了发展经济,在环境保护方面较为疏忽,如今要付出惨重的代价去挽救。如今中国大陆又在重蹈覆辙,以至于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都极为严重。每位从事工程设计及生产管理的技术人员,都应秉着良知,用我们的专业知识去防止这些为害社会的事情发生,台湾自一九九○年开始,由一群基督徒工程科系教授们发起,在中原大学及新竹清华大学试开「工程伦理」课程,反应热烈。这引起全台湾各大学的重视,如今已推广到许多其他大学之中。同时也有其他商业、医学等科系也准备推出类似的伦理课程来。当然伦理教育只是推动职业伦理的第一步,但至少这些基督徒教授们的行动,或许可以在重建中国的职业伦理方面,起催化剂的作用。
社会伦理:今天是个是非不明、价值混乱的时代,而且由于科技的发展,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日益密切而且复杂,因此更需要一些合理的行为规范。中国的传统五伦关系,强调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而非人与社会的关系;它强调家庭内(包括君王)的关系,而忽略了更广泛的社会群体。所以中国人一般而言,较缺乏「公德心」,对公益的事不太热心。有鉴于此,有些基督徒大力提倡所谓的「第六伦」──即群己关系,以弥补中国五伦观念的缺失。大体而言,社会伦理包括贫富问题、公义问题及环境问题等复杂而棘手的问题。这些问题通常都牵涉到社会整体结构的问题,同时也往往超乎国界,而是世界性的问题。例如环境污染可以经由空气或海洋而影响到别的国家。经济及政治的动乱,也会造成国际性的难民潮。因此,社会伦理也必须有国际性的眼光来处理。
贫富问题:今天世界的贫富悬殊现象极为严重,据世界银行在一九八九年的统计,有九亿五千万人是生活在贫穷状况下。但是另外占世界人口仅五分之一的富裕国家却消耗了全世界五分之四的资源及收入。在中国,随着一九八○年后改革开放的步调,沿海与内陆、城市与农村的贫富差距也日渐扩大。少数暴发户的奢侈浪费,更令人摇头。世界银行评估每个国家贫富差距的指标,是用全国最富的五分之一人口总收入,去除以全国最贫穷的五分之一人口总收入。依据这个指数,全亚洲贫富差距最小的是日本(约四倍)及台湾(约五倍)。菲律宾虽很穷,但差距达二十多倍,韩国也有十五倍左右。除了北欧的社会主义国家外,大部分资本主义国家的差距都在十到十五倍之间。共产国家由于没有资料,因此无法统计。但若将各种特权所得到的福利(如免费汽车、房屋等)计算在内,其差距也很大。而且社会主义国家(北欧除外)的经济政策导致全民「均贫」的结果,这也是东欧共产国家政府倒台的主因。因此,贫富不均是一个普遍现象。造成许多人贫穷的原因很多,有个别因素及社会因素两大类。个人因素包括教育背景、懒惰、吸毒等等原因,但更重要的是社会因素,也就是经济制度、社会结构等等。今天要消除贫穷,不但要从个人方面去努力,也要从社会整体去着手。因此基督徒对于贫穷问题有三方面的对策:
(一)过简朴生活。简朴的生活是用简单的物质过高品质的生活,其中关键的心态就是「知足」。保罗曾说:「我无论在什么景况都可以知足,这是我已经学会了。我知道怎样处卑贱,也知道怎样处丰富,或饱足、或饥饿、或有余、或缺乏、随事随在,我都得了秘诀。」(腓立比书四章11,12节)。这种降低物质欲望、随遇而安的心态,是保罗知足常乐的秘诀。
(二)慷慨捐输。基督徒应该是乐善好施的人,愿意与别人分享自己所有的,使徒行传第二章记载早期的教会信徒「凡物公用,并且卖了田产、家业,照各人所需的分给各人。」(44,45节)。另外马其顿的教会「在极穷之间,还格外显出他们乐捐的厚恩。」(哥林多后书八章2节)。这种甘心乐意的捐助耶路撒冷遭遇饥荒的民众,是极美的见证。在罗马帝国时代,没有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完全由基督徒来承担救济贫民、医治穷人的工作,直到十九世纪之后才逐渐由国家来负责这些工作(但也是经由基督徒政治家推动建立的制度)。因此,捐输是基督徒的传统美德。
(三)照顾穷人。旧约圣经中特别吩咐以色列人「在你们的地收割庄稼不可割尽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遗落的。不可摘尽葡萄园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园所掉落的果子,要留给穷人和寄居的。」(利未记十九章9-10节)。另外借钱给穷人不可收利息(利未记二十五章37节),不可欺压穷人等等规定,都显示出神对穷人的关怀。最重要的是利未记中有关「禧年」的规定。禧年主要的精神是将农业社会最主要的资产──土地──列为家族所有,虽在五十年为一期的中间,土地使用权可以出卖,但到禧年则自动无偿回到原主手中。这种制度可以防止资本主义那种「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结果,但也不会形成社会主义那种「土地国有」所造成的弊病。使穷人每五十年可以凭自己及子孙的努力,东山再起。这是能够兼顾「穷人翻身的机会」,以及「鼓励各人凭劳力赚钱」的经济政策,也代表基督教对贫穷问题的治本方针。
公义问题:社会公义的问题存在于每一个社会之中,不管是专制的国家或是民主的国家,不管是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国家,这是由于人性中的罪恶所造成的结果。圣经中的先知们严厉地斥责以色列国内的不法不义的事,神也因此刑罚以色列国,使她遭到亡国被掳之痛。但基本上圣经不赞同用革命或夺权的手段来解决社会不公义的现象,因为革命之后的新当权派必然和被推翻的政权一样会滥用特权。有人说的对:「权力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使人彻底的腐败。」因此,从基督徒的立场来看社会公义的问题,主要从三个角度来看:
(一)维护基本人权。由于圣经提到人是照着神的形像造的,因此基督徒认为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都应该拥有某些基本的权利。美国的杰佛逊在他草拟的美国独立宣言中说得很清楚:「每个人都有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诸如生存、自由及追寻快乐的权利。」依据这个理想,美国的开国元勋同心协力地建立这个新国家。虽然同样由于人性的弱点,仍然还有许多缺失,但美国依旧是世界民主国家的典范,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向往的乐园。最主要的是美国对维护个人的尊严、自由及基本权利,做得比其他国家好得多。中国在文革期间对个人尊严无情的摧残,是令许多人心灰意冷的开始。除非我们真正承认每个人都有些基本的人权,不容任何人(特别是执政掌权的人)任意剥夺、践踏,我们没有办法建立一个真正公义的社会。
(二)发挥公正精神。先知弥迦向以色列人宣告说:「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祂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弥迦书六章8节)。如果每个人在自己职位上都能做到不收红包、不走后门、不屈枉正直,这个社会必然会逐渐走向公义的道路。当然这需要有道德的勇气,敢抗拒周围群众的压力,还要有宁可吃亏的傻子精神。因此,只有从神而来的力量才能使基督徒挺得住,站得直,使我们「无可指摘、诚实无伪,在这弯曲悖谬的世代,作神无瑕疵的儿女。我们显在这世代中,好象明光照耀。」(腓立比书二章15-16节)
(三)建立健全法制。中国人一向讲求人治,不重视法治,所以有「立法从严、执法从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论调。基督教是所有宗教中最重视法制的,所以圣经有新旧「约」;耶和华是「守约」施慈爱的神;神斥责以色列人主要是因为他们没有遵守与神所立的约。西方国家受到基督教思想的熏陶,特别看重法律,没有任何人可以轻易更改,因此养成大家守法的习惯。这种对法律尊重的态度是中国社会所欠缺的。中国人往往期盼「明君」,而不努力建立「良法」。其实要建立公义的社会,健全公正的良法美制比有英明的领袖更重要,因为玩法弄权的领袖也会在健全的法制下受到制衡甚至制裁,美国尼克森总统因水门事件而被迫下台,就是一例。中国人法治的精神或许要百年才能建立,但应从今天开始努力推广这种观念。
生命伦理:在所有的伦理问题之中,没有什么比生与死的问题更加迫切,更有争议性的了。也因此,在西方国家讨论最多的问题乃是堕胎、安乐死等类的问题。而在亚洲国家,这类问题并没有太多的争议。其原因何在?这是值得玩味的问题?是否儒家的思想过分现实以至于忽略生命的终极价值?是否东方的思想对生命的神圣性缺乏那分认定?这些都是不易回答的问题,但也正是探讨生命伦理问题的焦点所在,也就是说,什么是我们伦理的基石?什么是我们讨论某一伦理问题的价值体系?这些才是关键。
堕胎问题:堕胎问题在不同国家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及作法。在中国,为了控制人口的增长,「一胎化」是政府强加推行的政策,因此堕胎是执行的手段之一,也是强迫性的方法。譬如在美国虽然堕胎已是法律所允许的,但仍是社会上争论不休的问题。到底他们在争什么?这些争论有何理论依据?归纳起来有两方面的争议:
(一)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是一个完整的生命:当美国最高法院于一九七三年决定允许母亲有权决定是否堕胎时,同时认定未出生的胎儿并非完整的人,而只是有成为人的可能性,或者说胎儿只是个「次等人」。因为他们认为胎儿还没有自觉,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也没有与外界沟通的能力。但是从基督徒的观点来看,胎儿已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体。圣经上说:「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诗篇一三九篇16节)。神也对耶利米说:「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耶利米书一章5节)。因此从圣经观点来看,未出生的胎儿已是完整的生命体,有神的形像及神的计划在他的身上。从科学上来看,近代的科技也证明胎儿自受精卵开始,已有生命的现象。受精卵已完全具备二十三对染色体中所有的基因,而所有一个人的性格、智力、体型等先天性资讯,都蕴含在这些基因之中。另外两个月的胎儿已五官四肢俱全;三个月时胎儿会吸大姆指、会游泳;四个月时已会听母亲的声音;这些都证明胎儿具有人的一切基本功能。如果胎儿是完整的生命,堕胎就等于谋杀一个没有抵抗力的小生命,这是违反良知及圣经原则的行为。因此,对胎儿本质的认定,是堕胎问题争论的焦点。由基督徒观点来看,胎儿是独立而完整的生命是不容置疑的。
(二)谁有权决定胎儿的生存与否:在欧美、日本等允许堕胎的国家都认定母亲有权决定胎儿的生与死(但部分国家同时要求父亲同意),而在少数执行强制堕胎的国家,则主张国家有权决定胎儿的生存,但是基督徒主张只有神才有权决定胎儿的生死。赞成母亲有全权决定胎儿的去留的人认为,这是作母亲的权利,在他们看来,胎儿好比是身体上一个可有可无的肉块。但是基督徒认为胎儿是一个独立的生命,没有人有权剥夺别人的生存权。母亲的自由也不能侵犯一个无力自保的小生命,这是违反公义的原则的。更何况欧美的堕胎多是为了性滥交的结果,或是为了母亲个人利害得失而做的手术。真正是为了危害母体安全或特殊原因而作的堕胎手术,比例不到百分之五,可见这是自私自利的行为。认为国家有权决定胎儿的生死的人认为,这是社会的需要。令人担忧的是,谁有权决定什么样的人值得让他活下去?什么是取舍的标准?如果今天我们可以说天生畸型的胎儿应该将他堕胎,明天我们也可以将所有的残障人士、患老年痴呆症的人一起消灭。另一方面,堕胎是否能控制人口增长呢?事实上,人口增长最低的国家往往是因为社会进步之后,人民知识水平提高,不再有「多子多福」的观念,而且独身晚婚的情形增加,以至人口增长缓慢下来,台湾及新加坡是明显的例子。强制性一胎化的结果造成独生子女的管教问题,男女比例悬殊问题,弃婴杀婴问题等层出不穷。因此堕胎绝不是控制人口增长的有效方法,也是不人道的作法。应该以教育或经济诱因才是治本之策。
安乐死问题:「安乐死」顾名思义是指「快乐地死」。这有两种作法,一种是积极主动的作法(如自杀或他杀),另一种是消极被动的作法(如拒绝开刀或使用心肺机)。最引起争议的是前者,也就是「主动性安乐死」的作法。目前荷兰是全世界唯一准许医生在某些条件下协助病人自杀的国家,但是美国也曾发生医生在父母同意下,将畸型的婴儿活活饿死的实例。赞成主动性安乐死作法的人认为,人有权选择生存与否,及死亡的方式,而且协助人死亡是减少当事人的痛苦,因此是一种「慈悲」的行动,何况许多人的病痛也带给家人及社会极大的痛苦及庞大的经济负担。但是基督徒在原则上反对「安乐死」的说法及作法。首先,圣经上明确地说只有神有权取去人的生命,因此任何人(包括自己)也没有权杀死一个生命。当然人有权拒绝用非自然的方式来延长人的生命,譬如病人家属可以作主决定在呼吸停止时是否用心肺机、癌症的病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要开刀或用化学治疗。但是采用自杀的方式,不但是法所不容,也是不合情理及真理的。其次,有人认为「好死」胜过「歹活」,因此安乐死是合乎人道的作法,可以维护人类的尊严,免受病魔的折磨。其实这种论调似是而非,因为安乐死既不「安乐」,又无「尊严」可言。最近台湾有一位大学心理系女教授因癌症自杀,她遗言是为了免受痛苦,但留给子女丈夫的是震惊及无名的悲痛。安乐死的支持者的观点是认为:如果生命不再有希望,生活不再有乐趣,那么生不如死。这是无神论者的悲哀,因为对他们而言,生命几乎是一场闹剧──从不由自主地被投入这个世界开始,再以身不由己地面对恐怖的死亡结束。但对基督徒而言,生命是在神的创造及旨意之下被赋予意义。即使我们在面临死亡之际,我们仍可以信心(相信死亡只是引领我们进入与神同在的境界)及勇气(来自神及自己信仰的经历)坦然去面对,这才是真正的生命的尊严。
因此,安乐死是消极悲观的作法。积极的作法乃是透过宗教去体认生死的问题,再以乐观的态度善用每一天的日子,在平静安稳中度过人生最后一个阶段。
生物医学科技问题:近代科学的发展,没有什么比生物医学科技制造出更多新的伦理难题了。譬如说:「借腹生子」是现有的技术,可是到底是提供子宫的人是母亲,还是提供卵子的人是母亲?借用陌生人的精子来培育受精卵是否合乎道德?这一箩筐的问题都是不易解决的。首先我们要建立一些正确的观念。例如是否为了正确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我们认为不可以,因为目标固然要正当,手段也必须合乎理法。若为了培育所谓「优良品种」人类,而将所有的残障胎儿、甚至成人赶尽杀绝,是不合乎道德的。另外,并不是所有技术可行的方法都是道德上可以被接受的。在西方国家从事生物医学科技研究的人,有严格的道德公约,对某些研究是禁止进行的。反倒是亚洲国家及东欧共产国家百无禁忌,是否意味着这些国家的伦理观念较为薄弱?这是值得反省的问题。就基督徒的立场而言,我们的生命是神所掌管的,因为「赏赐的是神,收取的也是神。」(约伯记一章21节)。同时因为人是照神的形像造的,人的生命具有神圣性及尊严,人不可以剥夺别的生命,但也不要妄想自己扮演神的角色,决定另一个生命的生死或特质。依据这些观点,我们可以将许多目前发展成功的生物医学技术加以评估:
(一)器官移植:目前心脏、肝、肾都已可以成功地移植了,这完全合乎圣经的原则──就是舍己爱人。反倒是儒家思想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伤。」或许会有所抵触。但是我们应该大力提倡遗体捐赠的风气,以造福别人。但捐赠器官必须出于自愿,不得强迫,才是合理的手段。
(二)人工受精:基本上人工受精技术并不违反圣经的教训,比较引起争论的是谁的精子与谁的卵子。若来自于夫妻,没有任何争议。若一方或双方来自第三者,则有思考的必要。但本质上这并没有构成淫乱的顾虑,但在小孩成长之后心理上、社会上的后遗症值得斟酌。最理想的方式是用领养的方式,因为社会上有太多的弃婴及孤儿,何不「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三)借腹生子:借腹生子乃是借另一个女人的子宫将夫妻的受精卵着床,然后生育,基本上也没有违反道德,但是社会及心理的后遗症有待考虑。到底谁是孩子的母亲?是怀胎十月的女人?或是提供卵子的女人?家庭中的伦理关系将更加复杂了。同样地,一个真正有爱心的人何必在乎孩子是否具有自己的遗传基因?领养还是最理想的方式。
总之,我们必须从全盘来衡量这些技术的伦理立场,不仅是道德方面,还有社会因素及心理因素。任何从事生物医学科技的人,不得不三思而后行。亲爱的朋友:我们相信,当一个人真正认识世界的创造主之后,生命一定有改变,由于明白了神美好的旨意,会以一种新的眼光看我们周围的生命、工作、人与人的关系和社会存在的意义。
希望以上的数篇短文能引起你从这一新的角度,进一步地思考我们与日常周遭不同的人和事的关系,活出美好的人生。基督教伦理的总原则(基督徒的德行及与上帝与自己与人的关系)
第一节 德行的定义:德是一种主动的品性,或说能力。习以为常的选择善,即谓之有德。德乃指一种经常不变的意志品性或品格而言,表现于专心向善。基督徒的德行就是立定主意,在任何情形之下,总要求基督教最高的善得以实现。(诗五十七:7),这就是德。「生活在圣灵里面」,「在圣灵里面行事」,「圣灵的心意」像这一类的说法,无非是要说明这种基督徒德行思想的一贯原则。德既是一种品格的质,就不能把它分为许多独立的单位。各种基督徒德行必得有一合一性,这合一性存在于爱里。爱是基督徒诸德之源。使徒保罗把爱讲为基督徒恩典中之最大者。(林前十三:13)信与望有接收性,乃指领受而言,爱有交通性,乃指施予而言。基督自己把爱看得最高,所以他说:「施比受更有福」。基督徒的品格是在信中形成,但生活在爱里面。爱是由信发生出来的精力。(加五:6)一切其他基督徒德行都包括在爱中。一切基督徒德行都由向上帝与向人的爱生发出来。由一根本中生出一连串的美德(加五:22-23;弗五:9-10;彼后一:58)。信是基督徒品格形成的原因,爱是它体质的原则。好像花放香气,乃其性使然。信的生活也是这样发生出爱来。爱是基督徒联合诸德的首德。
第二节 对上帝的爱:基督徒的爱分三方面表现:对上帝、对自己、对别人。有人以为对上帝怀爱的态度没有可能,故何为爱上帝这一问题,有解答的必要。爱是价值的评判,兴致的集中。要以一己生命为所爱者舍弃,又要在所爱者之中获得一己生命。爱是爱同样的事,追求同样的目的和计划。爱是有关意志的事,爱上帝是与上帝的目的打成一片。假如爱是这样解释,那么便不难讲述对上帝的爱,对上帝的爱也好像对基督徒的爱一样,不只是情感的冲动。有时人用两性相爱的说法,来描述个人与上帝当中所有的关系。这些说法无怪乎受人谴责。圣经也用这一类的说法,但在全部圣经中找不出一处,用两性相爱的话来比拟个人与上帝的关系。这些比喻都是就团体而言,例如教会或民族。(何二:2以下;又弗五:23以下)对上帝的爱表现于崇拜和颂赞,亦表现于为别人服务。人可以藉着为人服务而服事上帝、爱上帝。(太廿五:40)人每行一事都与宇宙全体有关,是以亦与上帝有关。人向上帝和他的旨意作无条件的屈服,便是爱上帝。崇拜和颂赞自必发生这样的结果。在我们想念上帝如何爱我们的时候,爱上帝的心便得生长发达。(约壹四:19)爱上帝不能由命令产生,必得要人在了解上帝的爱中,自然的流露出来。要求这种爱发展,灵修默想是很有帮助的。因为在默想中,我们把心思专注于对象,上帝的爱是最好的对象。查考圣经也引领我们领会上帝的爱,特别要领会耶稣基督,这样便可引起我们的反响,对爱的反响。引起我们的爱的,常是我们所爱的对象。爱不是可以制造而成的,人把自己无条件的交与上帝,是因为上帝已经把他自己启示了出来。这样看来,如果要对上帝的爱生长进展,必得要让那些将他的爱表现出来的事物,向我们显明,尤其是圣经。基督徒对上帝的爱包含有亲子的关系。这是一件新而且独特的事,是由耶稣引入世间的。保罗对此有美妙的说明,他说:基督徒「所受的乃是儿子的心,因此我们呼叫阿爸父。」(罗八:15)因着基督,基督徒学会了称上帝为「父」。彼得前书劝勉基督徒「当存敬畏的心,度你们在世寄居的日子。」(一:17)爱上帝也得敬畏上帝。路德解释每条诫命,开始就说:「我们应当敬畏敬爱上帝……」基督徒承认他对上帝是有责任和义务的,是这种感觉激动他发生敬畏的心。这种敬畏并非奴隶的畏惧,亦非懦夫的畏缩,乃是心存敬爱,惟恐对上帝不忠诚。
第三节 对自己的爱:爱不但是舍弃自己,也是保全自己。如果爱要舍弃自己,那么自己必得要有价值,不然舍弃自己便无意义可言。「要爱人如己」(太廿二:39),对自己的爱显明包含在这诫命中。人生的意义即自我的意义。这是一切伦理和道德的基本原理。人生最后的伦理本分,即表显一己的真正自我。要爱自己,必得努力,使上帝为我们所立下的人生理想,得以实现在我们自己身上。我们要用最好的方法,爱护我们的身体灵魂,使之发育长进。说到如何才算是好的人生,这问题为古来哲学家和伦理学家所辩论。一切有思想的人士无疑地要一致承认,所谓好的人生,即人能于适宜的事业上发展他最高的才能,而又时能对艺术、音乐、和自然界的欣赏修养,以及与朋友之往来交接相调和。要有好的人生生活,自我的文化修养是少不了的。自我文化当使不致流于以彼古罗派之享乐,或斯多亚派之悲观境地。文化是服务的工具,而服务又是促进文化之途径,自私的态度不能促进文化,唯有服务的态度才能促进文化。人能生活得与上帝和谐而又向人心怀好意,他的自我便表现得最真实。唯有循这条路前进,人才能达到人之所以为人的理想境地,才能完成上帝向人所期望的。所以自我保全不是自私,乃是爱。要保全这种爱的品质,然后人格才有价值。真正的爱里,必得有自我保全和自我尊重的成分。我们努力完成上帝在我们身上所定计划,就是爱自己。我们要时刻保全我们自己人格的尊严。自我牺牲并不使人牺牲自我的尊严。耶稣是人类中自我牺牲的最高模范,然而他依然保全了他人格的完整。自我牺牲并不是目的,乃是达到爱的最高目的的手段。自我牺牲要能便人达到人生最高的目的,不然,便无价值可言。这样看来,连牺牲一己,舍弃一己,也正是保全自我,尊重自我。不顾一己人格的价值,正好像不顾别人的人格价值一样不合道德。
第四节 对邻人的爱:对邻人的爱乃是为别人舍弃自己,又愿自己与别人共存共荣。愿与人共存共荣,包含有代人受苦,同情别人的意思。爱人并不就是与人为友,友谊包括亲善、志同道合、互相了解各种意思。然而照基督徒的爱讲,为我们所爱的人,不一定为我们所喜欢。基督徒爱人全在乎向人怀好意,存心仁恕,惟愿别人得益处。(太七:12)上帝是以甘心乐意的爱爱人,是寻找拯救的爱,是满怀慈悲怜悯的爱,基督徒的爱也要反映这样的爱。基督徒爱人要不分地域种族。希腊人歧视化外人,犹太人歧视外邦人,这都是阶级。在基督徙的爱之前,一切种族歧视都要消没(见路十:25以下)。(加三:28)按太五:44,路廿三:34,基督徒的爱也要普及于仇敌。如何对人的问题即社会问题,讲到社会问题在基督徒的爱中包含有一个基本的原则。这原则是说一切其他别人都与我立在平等地位,同享一样权利,各自为目的,不可以任何人作为手段,达到一己或别人自私的目的。在社会生活中,要以人的价值为测度的标准。一切社会关系,均当以人为目标,不以物为目标。旧约先知们即以阐扬这原则为职责。他们指责战争的残忍,反对奴隶制,他们站在被压迫者的一面攻击特权阶级,他们揭穿童工的罪恶。他们这一切攻击,都无非要维护一个原则,即人的权利高于财产或其他权利。如果人的权利和价值反为次要,财产利润反为首要,那么反对奴隶制和童工便无意义。如果占有土地比保全人的权利更要紧,那么我们也无需反对侵略的战争,和对穷人的榨取。先知们所持主要原则,即人的权利高于一切,必得首先顾及。耶稣的教训也注重这一点。在他看来,连宗教仪式也当作为达到这个目的。(可二:27)它看人的需要高过宗教仪式,所以他为门徒所行的加以辩护(可二:23以下)。(太十六:26)这句话至少包含这个意思:一个人的生命便比全世界的价值更高。不但在言论上,连他整个的态度上,耶稣无不注重这个原则,一个基督徒的社会秩序必要以人格的真正发展为目的,其中一切事务都要作为达到这目的的手段。就基督徒的社会伦理说,人是目的,总不可拿人当作达到别的目的的工具。我们的问题不再是生产问题。我们能生产一切我们所需要的。我们的问题是分配。有许多人生活在富裕挥霍之中,同时又有许多人感觉缺乏,连日用所需亦嫌不足。造成这种情形只有一个原因,即不以人的幸福为社会生活的目标。我们无需为基督教辩护,因基督教不需要我们为它辩护。我们只需给它一个试行的机会,这也是我们的文明所需要的。除非我们的文明采用这个基督教为社会生活所定下的根本原则,不然,它的末日就要来临。我们惟有承认人是目的,不是工具。此外则无救法。
第五节 本分:本分是道德的理想所要求的义务,用以测验理想实现的程度。关于本分的教训,乃是要指教人什么是当行的,什么是不当行的。本分与德行之相关有如功能之与器官;行动之与性情;德行的彰显是藉着本分的行动。本分和律法并非同一件事。本分是把律法在个人身上实现出来,所以各人有不同的本分。也许我的本分是去请医生来为某人治病。但为某人治病的,是那位医生的本分。教员的本分是施教,学生的本分是受教。照管教堂的工人,要把教堂整理清洁,这是他的本分,牧师的本分是讲道。人的本分大多是由职业而定。人的职业当与他天然的禀赋相合。人费时努力作一种他不能作,或作不好的事,这不是上帝的旨意。所以人生职业须当慎重的加以选择。考虑职业的收入,是否可以顾全生活,也是应当的。而且还要考虑到是否能养家活眷。然而对于选择职业,主要的考虑不当在乎物质的利益,要以能否推进最高的善到何种程度为标准。无论在何种情形下,选择一种职业使耶稣的精神无从实现,或使人的灵性得不到他所需要的,总是不合理的。拿基督徒的眼光来看,人的职业应该出乎上帝的选召。真拿这种眼光来看,即令是在人看为卑微的职务,较之一个不信上帝的帝王还要来得高贵尊荣。人作一事,如果认为可以帮助达到宇宙进程的目的,便有宗教的价值。要作圣事,并无需抛弃俗务。从事俗务,也一样可以遵行上帝的旨意。这也不是说。世间不要有特别的宗教活动。如果把人生职业讲得偏于一面,便成了自然主义。在人类原始社会中,整个人生无不受宗教支配。播种、收割、生、死、律法、医药、以及道德等等,都以宗教为依归。在中古时代,也有相同的情形。教会几乎掌握控制人生各部分的权利。时至今日,人生大部分的职业宣告独立了。我们今日在宗教与世俗之间划出一道鸿沟,使宗教失去了影响实际人生的效用。从一方面看来,宗教不过是人生各种功能之一。宗教要有它自己的组织,就是教会,然后才能行使它的职务,即一切于教会相连的活动,成为专门属于宗教的。个人礼拜与灵修的训练也是特别属于宗教的事。宗教是人生各种活动中之一种,但如果它是生活有力的,整个人生都要为它所与此。宗教与世俗不能有绝对的划分,因为宗教要使人生在它控制之下归于统一。人常说宗教是拿永远的眼光来看整个的人生。宗教总不能承认宗教舆世俗一直是二元论。虽说二者从表面看来,似乎有些矛盾,但其中和谐之处,可由注重圣典凡之间显著不同之点看出。凡俗的事务永不至于全然为宗教的精神所贯注,致使于凡俗之外再无需宗教。即以礼拜为例来说,礼拜是一种「人生的庆贺」。礼拜是拿宗教的眼光来看人生的放大镜。藉着礼拜,我们好像是止息脚步,为的是向前再跑,而且要跑得好些。阳光使气层焕然改观,然而太阳不能就是空气,乃是空气以外之物。同样,宗教也是人生以外之事,然而它要透过人生各部,使之焕然改观。我们一面要防备罗马教的二元论,将宗教与世俗,圣与凡并列;又要一面防备自然主义,以为世俗可以代替宗教,宗教可以废除。从理论上讲,绝不会同时有两个本分,如果我们的良心是充分灵明的,总不会有本分上的冲突发生。我们要努力追求,使得我们的良心成为一个如此灵明的工具,可以减少或甚至于消除由本分的冲突而发生的难题。耶稣一生显然无本分的冲突。当他十二岁的那年,随父母上圣殿,他对于约瑟和马利亚所当尽的义务何尝不深切了解,然而在地心目中,他所见到的本分是毫无犹疑的,所以他说:「岂不知我当以我父的事为念么」(路二:49)。虽说如此,从实行方面来讲,因为良心没有得到充分和适当的发展,有时真难决定,在一种指定的情形之下,究竟甚至是我们的本分。有时我们发现在公私生活之中,显然有所抵触。我是否应该仗义执言,宁愿置身固圄,而撇下家中老小,让他们自生自灭?还是我也可以明哲保身,至少一时保持缄默,得以顾全家小的生计?像这一类的本分冲突时有发生。如果不立时行动,使不致引起不道德的后果,那么最好是等候情势之发展,以期多得亮光,以便决定行止。如果势不得已,非立即行动不可,那么我们便得慎重选择什么是当行的。在决定行动之中,有许多考虑大有助于良心,第一,我们要知道我们的职业是出乎上帝的选召,凡是与我们的职业有关系的事,必是我们所应当行的。其次要问,在这几个我所要选择而行的事上,那一个行出来最有益于人?与人最多有益的事,无疑的是应该尽先选择而行的。再其次一个考虑则为:那一件事需要我去领头?如果除非我来下手倡导,许多好事无法作成,在这种情形之下,自必是「义不容辞」了。所谓中立行为,乃是在道德上无关轻重一类的事,基督徒行或不行都无过失。有一类的人生活动,基督对之既无当行的命令,又无不当行的禁令。对于这些事所生的问题,在新约中就已不少(太十五:11、20;罗十四:1-6;林前八:8;西二:16)。人生一切行为,无不在道德范围之内,无论就它们的内容或对人的关系而言均是如此,从主观的方面看起来,没有什么事是与道德无关的。这样说来,人生每一行动都只能是是或非,不能中立。虽然如此,然而还是有一个中立境地,只是间接的为行为的理想所管制。在这样的中立境地上,个人对自己的行止有选择的自由。这一类的事包括有:娱乐、运动、社交、友谊、音乐、戏剧、其他文艺、安息日,以及其他无数同类的事。基督徒在一切事上,应该用他对于同人的爱,为行为的则范。对于软弱的弟兄,他行事应该避免妨碍他们,或作他们的绊脚石(林前八:9-12)。连在中立行为上,我们的自由也要受爱的律法所束缚。我们不应该损害弟兄们的信心生活。但让别人病状的良心来辖制我们,也是不必要的。只在我们的行为危害到别人灵性生活的时候,我们才应当抑制运用我们的自由权利。我们的一切活动都要使上帝的国得以扩展,达到目的。凡妨害天国进展的,都在禁止之列。第一,我们应当顾全我们自己灵性的幸福,(林前十:23,六:12;加五:13)。其次,我们也应当用爱顾全我们的同人。对于中立行为,应该用这两个条件来取决。这就是基督教伦理的学习。
